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6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湘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湘,男,苗族,1976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730室。负责人:戈会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案款的给付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9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