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正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第九中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胡正国,男,汉族,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绵琴,女,汉族,出生,现住安徽省。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503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给付社会抚养费899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元。并自2017年6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逾期给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执行过程中,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正国、何绵琴银行存款账户91200元的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