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骆耀权与刘建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耀权,刘建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7民初1484号原告:骆耀权,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长,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均,男,汉族,198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17号邮政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负责人: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方,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耀权诉被告刘建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翁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146402.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刘建均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由南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S361线乐平镇华盛广场路口转弯时未让行由原告驾驶的由北向南方向直行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骆耀权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建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骆耀权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骆耀权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所有损失共计98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骆耀权,帐号为:62×××7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三水范湖支行);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刘建均在本案交通事故所垫付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刘建均,帐号为:62×××7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水乐平支行);三、原告骆耀权已充分知悉自身的损失及依法应得的相关赔偿项目及数额,原告收到被告的上述赔偿款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就此解决,各方当事人今后不得再就本案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