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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4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中浩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中浩贸易有限公司,陈桂忠,郑咏梅,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许光情,陈凤良,李福,李美玲,苏斌强,金水林,王怀党,夏均辉,夏留华,陈诗强,刘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异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冯华,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小青,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台中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进洋居委会(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8幢22号)。法定代表人:陈桂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桂忠,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东台中浩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咏梅,女,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商贸区(江苏碧城农资城有限公司内23号房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翔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进洋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润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商贸区(碧城农资城西侧,新2**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明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翔其,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陈翔钦,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陈圣寿,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第三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体育场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甘鹏飞,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许光情,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第三人:陈凤良,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周宁县。第三人:李福,男,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周宁县。第三人:李美玲,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第三人:苏斌强,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周宁县。第三人:金水林,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善县。第三人:王怀党,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江苏省东台市。第三人:夏均辉,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第三人:夏留华,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第三人:陈诗强,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第三人:刘美山,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政和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中浩贸易有限公司、陈桂忠、郑咏梅、东台碧城鼎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东台碧城九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翔其、陈翔钦、陈圣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成都碧城置业有限公司、许光情、陈凤良、李福、李美玲、苏斌强、金水林、王怀党、夏均辉、夏留华、陈诗强、刘美山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梅 勇代理审判员  丁海明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