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海艳与王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艳,王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132号原告:张海艳,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王欢,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海艳与被告王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海艳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海艳负担。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