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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方燕与李真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燕,李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方燕,女,生于1985年7月8日,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真武,男,生于1976年8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方燕与被执行人李真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李真武应在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偿还方燕借款5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未收取)。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旭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