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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治龙与王志芳、王治国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龙,王志芳,王治国,王建国,王振国,王富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781号原告:王治龙。被告:王志芳被告:王治国被告:王建国被告:王振国被告:王富国原告王治龙与被告王志芳、王治国、王建国、王振国、王富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治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治龙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治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治龙负担。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