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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体委与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体委,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760号原告:石体委,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敏,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巷子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673。法定代表人:王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体委与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体委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体委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体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石体委已预交),由原告石体委负担。审判员  段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陶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