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进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进安,许宗能,魏新军,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抗8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九号楼1单元2楼2号。法定代表人:周兵,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进安,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宗能,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新军,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申诉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段进安、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宗能、魏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19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何 雪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泽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