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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胜忠、王秀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胜忠,王秀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胜忠,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王秀道,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方胜忠与王秀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秀道的存款2782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