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德立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立,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黄德立,男,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男,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黄德立申请隆化县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德立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置,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已将该案合并到(2017)冀0825执680号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