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任春梅与任大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梅,任大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649号原告:任春梅,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大超,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任春梅与被告任大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任春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春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春梅负担。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七年六���三十日书记员 杨弘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