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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祝亚新与范利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亚新,范利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60号之二原告:祝亚新,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利韦,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祝亚新诉被告范利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亚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祝亚新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