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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建飞与宁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飞,宁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584号原告:张建飞,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六国化工生活区。被告:宁琛,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张建飞与被告宁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建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飞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原告张建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张建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