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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恩和与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和,李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371号原告王恩和,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李玉明,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王恩和诉被告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恩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恩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恩和撤回对李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元,由王恩和承担。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亮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