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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燕丰、李海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燕丰,李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燕丰,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李海红,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浙0424执6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海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海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和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