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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志萍与罗大洋、张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萍,罗大洋,张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070号原告王志萍,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罗大洋,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张伟霞,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抚州市黎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萍诉被告罗大洋、张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萍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罗大洋、张伟霞银行存款11万元或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由保证人王志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罗大洋、张伟霞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志芳提供的担保房产(临房权证青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兴来审判员  傅晓晖审判员  邓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