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学卫申请执行申进州、陈丽霞、张延武、范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卫,申进州,陈丽霞,张延武,范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2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卫,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申进州,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丽霞,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延武,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范丛,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产品责任纠纷。申请人陈学卫申请执行申进州、陈丽霞、张延武、范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陈丽霞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已对申请人陈学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