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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学卫申请执行申进州、陈丽霞、张延武、范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卫,申进州,陈丽霞,张延武,范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2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卫,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申进州,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丽霞,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延武,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范丛,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产品责任纠纷。申请人陈学卫申请执行申进州、陈丽霞、张延武、范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陈丽霞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已对申请人陈学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