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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涛与姜世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姜世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072号原告:李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世卫,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李涛诉被告姜世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