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涛与姜世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姜世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072号原告:李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世卫,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李涛诉被告姜世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