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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申请执行方向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方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住所地:晋城市凤台西街。法定代表人马登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方向阳,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与被执行人方向阳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月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