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冯志军强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15号罪犯冯志军,男,30岁(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通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志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出对罪犯冯志军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冯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于2016年12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根据冯志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冯志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志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冯志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书 记 员 张雪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