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艳芳申请执行高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芳,高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288号申请人王艳芳被执行人高子臣本院在执行王艳芳申请高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子臣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已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2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弓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