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2010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1982年07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张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2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张某2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同意张某2分期履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于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