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木姬、邓祥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木姬,邓祥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208号原告: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融兴金鼎城3幢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郑子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宜,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木姬,女,住沙县。被告:邓祥清,男,住沙县。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木姬、邓祥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