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太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太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太现。2013年9月13日因吸毒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3月22日因吸毒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30日被抓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2月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太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鄂022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太现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太现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太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太现撤回上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宾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武书记员 赵雪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