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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子靖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子靖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子靖,又名武璨,男,拉祜族,1989年5月14日生,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子靖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扬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子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武子靖酒后驾驶牌号为云J×××××的小型越野客车,由普洱市思茅区往宁洱方向行驶,2017年1月20日0时45分,当其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400公里+50米处时(思茅区境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武子靖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7.1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子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上建议对其判处个三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子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不讳,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被告人经过证明、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记录表及呼气照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武子靖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子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子靖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武子靖静脉血液中的乙醇���量为200mg/100m1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子靖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子靖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武子靖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子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卫东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