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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龚玉珊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徐长江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380号原告:龚玉珊,女,1986年12月11日生,傣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长江,男,1951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龚玉珊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徐长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龚玉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玉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玉珊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龚玉珊负担。审 判 长  黄德清审 判 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雨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