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科与武长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科,武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167号申请人:XX科,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武长柱,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XX科与武长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长柱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登记在被执行人武长柱名下的宁A93T**荣威牌汽车和宁CY37**松花江牌汽车下落不明,但上述车户均已被本院查封。同时,被执行人武长柱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因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本院多次传唤未能成功,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长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查找被执行人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买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