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礼容诉被告简阳市西南养猪专业合作社、第三人简阳市西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胡茂春、刘春香、李琼英、方延军、刘光贵、刘桂权、李开良、汪大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容,简阳市西南养猪专业合作社,汪大武,刘春香,简阳市西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胡茂春,李琼英,方延军,刘光贵,刘桂权,李开良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208号原告:杨礼容,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原告之丈夫。被告:简阳市西南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简阳市草池镇瓦厂村7社。法定代表人:汪大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明,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简阳市西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三岔玉成乡袁家坝村。法定代表人:刘春香。第三人:胡茂春,男,1969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刘春香,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李琼英,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方延军,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刘光贵,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刘桂权,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李开良,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第三人简阳市西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胡茂春、刘春香、李琼英、方延军、刘光贵、刘桂权、李开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汪大武,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杨礼容与被告简阳市西南养猪专业合作社、第三人简阳市西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胡茂春、刘春香、李琼英、方延军、刘光贵、刘桂权、李开良、汪大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三方申请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予。原告杨礼容于2017年6月23日以要另案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容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礼容负担。审判员 宋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