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素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伟,贾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305号自诉人刘道伟,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贾素真,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柘城县。于2017年4月19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至2017年5月3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日经柘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5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自诉人刘道伟以被告人贾素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多次向柘城县公安局提起控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自诉人刘道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刘道伟与被告人贾素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道伟与被告人贾素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柘城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作出了(2016)豫14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贾素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自诉人刘道伟彩礼款人民币46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贾素真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诉人刘道伟申请柘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贾素真仍不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柘城县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被告人贾素真年轻力壮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存款,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上述事实有1.执行立案登记表2.(2016)豫14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3.户籍证明4.(2017)豫1424执482号执行通知书5.(2017)豫1424执482号报告财产令6.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7.柘城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8.2017年4月19日执行笔录9.2017年4月20日提审笔录10.(2017)豫1424执482号拘留决定书异地拘留执行审批表11.送达回证12.证明一份13.逮捕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素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存款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道伟指控被告人贾素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素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已扣除先行拘留的1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韩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