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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祥、李关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祥,李关珍,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卢德领,卢忠健,杨春平,吴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迎宾路199号1F。法定代表人仲跻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祥,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李关珍,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仁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德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卢德领,男,1953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安县。被执行人卢忠健,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安县。被执行人杨春平,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吴琦,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祥、李关珍、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卢德领、卢忠健、杨春平、吴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04474元及借款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约期履行,并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朋涛代理审判员  徐 涛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