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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沙溪镇利原制衣厂与耿定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沙溪镇利原制衣厂,耿定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102号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原制衣厂,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甘树墩大街四巷*号*楼。经营者:石跃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耿定美,女,1985年9月2日出生,住中山市石岐区,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原制衣厂诉被告耿定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原制衣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利原制衣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