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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刘海燕李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尹庸民,李勇,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936号原告:刘海波,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尹庸民,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勇,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海燕,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刘海波与被告尹庸民、李勇、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海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