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刘海燕李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尹庸民,李勇,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936号原告:刘海波,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尹庸民,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勇,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海燕,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刘海波与被告尹庸民、李勇、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海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