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嘉发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嘉发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468号原告:佛山市嘉发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泰山巷8号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4654320J。法定代表人:罗秋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7566650731J。法定代表人:欧爱华。原告佛山市嘉发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6867.95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22日为2013.38元),合计238881.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的生意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药剂。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6867.9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贵院。被告在诉讼期间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与事实相关联且相互印证,被告未提出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确认,2016年6月17日,经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被告的名称由“佛山市鸿泰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36867.95元,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付款的时间,故本院确定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6%进行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发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867.95元及利息(利息以236867.95元为本金,按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嘉发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计2442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