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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盛钱培与盛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钱培,盛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688号原告盛钱培,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被告盛菊花,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钱培与被告盛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钱培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钱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盛钱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