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8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关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关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82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关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住滑县。因交通肇事逃逸,2016年11月2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关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高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关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郭关子驾驶豫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县巨人大道至华豫大道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1卡丁车俱乐部”门口处,未确保安全、畅通撞住在道路南侧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宋某,造成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系外力致重型颅骨损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死亡。2016年12月29日,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关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郭关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返回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郭关子支付被害人宋某近亲属丧葬费19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郭关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关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关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郭关子驾驶豫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垣县巨人大道至华豫大道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1卡丁车俱乐部”门口处,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撞住在道路南侧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宋某,造成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郭关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返回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在公安民警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系外力致重型颅骨损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死亡。2016年12月29日,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关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郭关子支付被害人宋某近亲属丧葬费19000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郭关子与被害人宋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宋某近亲属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关子照片、户籍证明、滑县公安局上官派出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土葬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20急救指挥中心出诊单、110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信息证明、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到证明、谅解书、证人韩某、李某、朱某、王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郭关子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关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关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郭关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关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陈普民审判员  耿彦伟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