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涉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642号原告:涉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309国道南关段。法定代表人:王彦军,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爱军,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负责人:杨少楠,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涉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