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苗与杭州星爵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苗,杭州星爵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896号原告:沈苗,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星爵健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97776850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中路501号杭州萧山义蓬购物中心3楼3C-2。法定代表人: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苗诉被告杭州星爵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