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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范霖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倍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长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霖,焦作市倍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范霖,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焦作市倍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杜长中。被执行人杜长中,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范霖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倍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作市倍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长中返还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杜长中名下一套房产,查封杜长中名下4辆车,但未找到实物,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小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