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小兰与罗耀军、周艳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兰,罗耀军,周艳,武汉市青山区幸福港湾房产中介信息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914号原告:朱小兰,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沿港路中百仓储营业员,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耀军,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硅钢厂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艳,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广东神华保险代理公司武汉分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武汉市青山区幸福港湾房产中介信息部,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5街坊34门2-1号。经营者:刘英,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武汉市青山区幸福港湾房产中介信息部经营者,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系刘英之夫),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青山区幸福港湾房产中介信息部实际经营者,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朱小兰与被告罗耀军、周艳及第三人武汉市青山区幸福港湾房产中介信息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朱小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兰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原告朱小兰负担。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怡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