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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盛与被告陈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盛,陈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737号原告:王荣盛,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广金,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王荣盛与被告陈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荣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盛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荣盛负担。审 判 长  张煜荻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