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罪犯郑君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君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更53号罪犯郑君庭,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开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于2015年12月16日入监狱服刑改造。现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君庭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庆武审判员 胡 玲审判员 朱薇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