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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先明与张登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明,张登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305号原告:李先明,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何庙村。被告:张登印,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永佳路。原告李先明与被告张登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先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先明负担;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先明。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