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与贺吊莲、任保雄、牛会兰、刘正平、任丽琴、高美霞、李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刘小林,贺吊莲,任保雄,牛会兰,刘正平,任丽琴,高美霞,李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负责人李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小林,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吊莲,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保雄,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牛会兰,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正平,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丽琴,女,1979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美霞,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祥军,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高美霞之夫。身份证号码:6127221976062016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与贺吊莲、任保雄、牛会兰、刘正平、任丽琴、高美霞、李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小林、贺吊莲、任保雄、牛会兰、刘正平、任丽琴、高美霞、李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4302.8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0元、执行费1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小林、贺吊莲、任保雄、牛会兰、刘正平、任丽琴、高美霞、李祥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