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秀全与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全,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3280号原告:杨秀全,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775号丹阳名居。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龙。原告杨秀全与被告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秀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运营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1月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2万元。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至21日期间分多次向被告转款共计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双方对还款期限进行延展,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底。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被告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85万元,并委托李全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85万元,委托艾家平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0万元,委托曾强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万元,共计300万元。2012年1月10日,被告向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杨秀全人民币300万元,按月息12万元固定回报,并每月底支付。该借款于2012年5月前归还。我自愿以渝漆二期项目A栋门面以当时市场价下浮30%做对应抵押。如出现获取抵押物时,月固定回报支付至交房为止”。后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6年2月22日在借条中确认对还款进行展期,并承诺于2016年12月底前还清。审理中,原告陈述2010年出借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2年1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后,按约支付了4个月即支付至2012年6月的利息,之后于2013年2月8日支付64万元,2014年2月支付96万元。对于2012年6月后被告支付的利息,按照月息3%计算,可冲抵被告应付利息至2013年10月,现原告自愿调整利息主张为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日止。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既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借条及付款凭证为据,本院予以认定。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偿还,拒不偿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应被告未到庭应诉,对原告自认的被告支付利息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约定的月息4%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约定无效,被告于2012年6月之前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要求原告返还。对原告按照月息3%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秀全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1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重庆渝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