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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秀花申请执行杨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花,杨焱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花,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焱宇,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刘秀花申请执行杨焱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1968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4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书确认:被执行人为杨焱宇。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89200元(扣除出借人第一次收取的利息)、合法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法费用。权利人刘秀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案的申请。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3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海   亮审判员 王千审判员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