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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翠兰与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377号原告:贾翠兰,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被告: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佳琳,系公司总经理。原告贾翠兰诉被告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富蕴分公司已经注销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贾翠兰负担。审判员  朱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京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