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貟小利与郭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貟小利,郭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644号申请人貟小利,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忠,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貟小利申请执行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貟小利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小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忠履行现金4000元,已交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小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