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黄周婷、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那甘屯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周婷,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那甘屯第一村民小组,黄晓明,黄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黄周婷,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那甘屯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那甘屯。负责人刘杰,该组组长。第三人黄晓明,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第三人黄晓辉,男,1979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周婷与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那甘屯第一村民小组及第三人黄晓明、黄晓辉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那甘屯第一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社马村那甘屯第一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黄周婷及第三人黄晓明、黄晓辉履行(2016)桂100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强制扣划,现以执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100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