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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8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松梅、黄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梅,黄金,韩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8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松梅,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黄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韩冰,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松梅与黄金、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623556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除已执行的外,余款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